8.2.11 中間等待位置標志
8.2.11.1 在中間等待位置和比鄰滑行道的遠距除冰防冰設施出口邊界上應設置中間等待位置標志。
8.2.11.2 在兩條有鋪筑面的滑行道相交處設置的中間等待位置標志應橫跨滑行道,并與相交滑行道的近邊有足夠的距離,以保證滑行中的飛機之間有足夠的凈距,凈距應滿足表 12 的要求。
8.2.11.3 中間等待位置標志應采用如圖 22 所示的單條斷續(xù)線(虛線)。
8.2.11.4 位于淺色道面上的中間等待位置標志周圍宜設置如圖 22 所示黑色背景。
8.2.11.5 當兩個相鄰的中間等待位置標志距離小于 60 m 時,可僅保留一個中間等待位置標志,并設置于兩個相鄰的中間等待位置標志的中間處,如圖 23 所示。
8.2.12.5 強制性指令標志應為紅底白字。除禁止進入標志外,白色字符應提供與相關的標記牌相同的信息。
8.2.12.6 僅用作跑道出口的滑行道處可設立“禁止進入”標志,該標志應為白色的“NO ENTRY”字樣, 設在紅色的背景上,如圖 25 所示。
8.2.12.7 在標志與鋪筑面的顏色反差不明顯之處,應在強制性指令標志的周邊加上適當的邊框,邊框宜為白色或黑色。
a) 飛行區(qū)指標Ⅱ為 A、B、C 和D 滑行道上的強制性指令標志
b) 飛行區(qū)指標Ⅱ為E 或F 滑行道上的強制性指令標志
8.2.12.8 飛行區(qū)指標Ⅱ為 C、D、E 和 F 時,字符高度應為 4 m;飛行區(qū)指標Ⅱ為 A 和 B 時,字符高度應為 2 m。字符的形狀和比例見圖 26。
8.2.12.9 標志的底色應為長方形,并應在橫向和垂直方向從字符的最突出部分向外擴展至少 0.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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